厦门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工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厦门工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3115。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二章 学院简况
第五条 厦门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其前身为创建于2009年的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主要培养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厦门工学院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校园占地704.1亩,总投资16.12亿元,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
第七条 厦门工学院依托西安交通大学和华侨大学优势资源,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重点构建机械、材料、电子、信息、土木、建筑、汽车、交通、环境等工科类学科群,同时适度发展经、管、艺术文学类专业,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多学科相配套的专业体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与学务管理科,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批次
第十条 厦门工学院计划面向福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类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厦门工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加分处理办法:学院执行各个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4.专业确定办法: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结果择优录取。
5.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6.厦门工学院招收的非师范艺术类专业考生,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音乐表演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音乐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动画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动画专业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份相应的专业本科线且文化成绩达到或超过所在省份普通类本科线的考生。对于内蒙古籍艺术类进档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招生专业与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招生专业和各专业收费标准
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有:机械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学、风景园林、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投资学、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联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信息与计算科学、传播学、广告学、动画、音乐表演。
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为:
1.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投资学、传播学、广告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与计算科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19000元;
3.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风景园林、建筑学、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联网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0000元;
4.动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每人每学年21500元;
第十七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收取。
第十八条 上述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李德文奖学基金”、“厦门工学院奖学金”,每学年向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二十条 厦门工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厦门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厦门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厦门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考生可向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92-6363203。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厦门工学院招生与学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251号厦门工学院 邮编:361021
联系电话:6667579,6667578
传 真:0592-6667579 电子信箱:zsb@xit.edu.cn
学院网址://www.abeseitai.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工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