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工 学 院 文 件
厦工学〔2020〕24 号
各二级单位:
《厦门工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工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厦门工学院2020 年 9 月 2 日
抄送:董事会、监事会。
厦门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2 日印发
附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是政府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而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 教学〔2019〕2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人数及金额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比例由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助标准:国家助学金额度一般分两档,特困生每年4500 元,一般困难每年 28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时间、程序和原则
(一)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学期,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评定一次),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 以书院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由各院务委员会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助学金申请资格认定,确认无误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务委员会提交的名单进行初审,确认无误提交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议;
(五)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结果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批;
(七)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政府配套部分由厦门市政府财政直接拨付,学校配套部分由学校发放。相应款项均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 户。
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诚实守信,严禁弄虚作假。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各项规定,严禁酗酒、购买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等,不得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追回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
第七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应认真做好现有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到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在受惠社会的同时,积极参加各 种公益活动。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厦工学〔2016〕25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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