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解除察看;无悔改表现或者又发现新的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视表现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2.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3.作伪证、包庇同案人员的;
4.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的;
5.共同故意违纪的为首人员、主要人员;
6.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违纪问题,承认并且改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并且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唆使他人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侵犯公私财产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的;
2.诈骗公私财物的;
3.抢夺公私财物的;
4.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5.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生因旷课、考试违纪、作弊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达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达14天,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猥亵、侮辱异性或者其他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擅自涂改学习成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饭卡、电话卡等有价证卡,或者明知是伪造证卡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伪造证明、证件,或者明知是伪造证明、证件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正常住宿秩序,除本规定有明确处分规定外,根据以下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未经书院批准,擅自调换、强占、转让寝室或床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依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生工作处、各书院对学生现住宿舍有权进行适当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或聚众抵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3.安排在宿舍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擅自校外住宿的,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以学期为单位,晚归达到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以后,仍然出现晚归,视情况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以学期为单位,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达到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三次及以上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互窜宿舍的,视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违反宿舍门禁管理规定,爬围墙、翻越一楼阳台进入宿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宿舍区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私自改装供水、供电、网络、闭路电视等设施,偷水、偷电、盗用网络、电视信号等的,除补交相应费用和对所损坏的设施进行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在校区喝酒、酗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外酗酒后回宿舍区起哄闹事,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在宿舍内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具有伤害性器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因突发停电、停水、断网等故意大声喧哗、起哄、向楼下摔砸东西等泄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熄灯后大声喧哗起哄,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3:00统一熄灯后,违反安全用电规定,擅自拉开闸送电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区经商,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摆摊等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在门上、墙上乱画、乱贴、乱踢脚印、贴不文明标语和未经批准在宿舍区散发或张贴传单、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的,除承担清洗、清除、恢复原貌的全部费用外,视认错态度给以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15.违反无烟校园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抽烟、乱扔烟头等的,经教育无效及通报批评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6.将动物带进学生宿舍,在宿舍饲养狗、猫、小白鼠等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7.拒不参加宿舍卫生值日,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8.随意向窗外扔垃圾、物品,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的,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9.离开宿舍,未断电或断水,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损失和后果严重情况进行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0.上课时间无故不上课滞留宿舍睡觉、上网、玩游戏等的,2次警告处分,3次严重警告;3-5次记过处分,6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21.学院、书院组织宿舍区安全检查、宿舍内务检查、查房等,学生拒不配合或拒绝安检查房或辱骂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者其他宗教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以下处分:
1.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共场合(教学楼、办公室、食堂等)张贴侮辱性标语或大小字报的,给予记过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异性交往过程中,手段卑劣或遭拒绝后对其进行不文明攻击的,对异性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犯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以下处分:
1.对学院相关部门有意见,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行为偏激,聚众闹事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宣传栏、宣传牌等宣传用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恶意破坏学院组织的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程序与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分学生的,归口教务部门管理,由教务部门制定相应的处分程序;依照其他条款规定做出的处分,归口学工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辅导员签署处理意见,报书院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辅导员、书院分别签署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辅导员、书院、学生工作处逐级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书院、学生工作处逐级签署意见,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和作出处分决定。
5.同一违纪案件涉及多个书院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相关书院、辅导员进行联合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相关辅导员依照处理意见分别按上述(一)至(四)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6.学院其他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或通知书院协助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书院,由书院相关辅导员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要求到书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依照处分权限由处分决定部门或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级别等内容。所在书院应当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的规定进行送达。文本一式三份,学生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书院留存一份。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书院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被处分学生所在书院应依据《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受处分学生后续考察教育工作办法》认真做好后续考察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分申诉的受理部门是校部事务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并且附上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申诉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的结论并且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者福建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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