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2011[41]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法[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福建省《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等文件精神,集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用途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福建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贷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对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四)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三、申请生源地贷款时间和程序
(一)贷款申请时间及部门
1、受理时间:每年7月1日至
2、受理部门:借款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申请人需准备好以下材料:
1、入学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账户名称和银行帐号,应届新生可从录取通知书上获得,在校生可向学院学工处办公室索取。
4、由县(区)级(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5、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证明。
(三)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经办银行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
(四)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材料。
(五)学生凭相关材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贷款。
(七)贷款发放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详细情况逐笔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
(八)经办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到学校的制定专门银行账户。
四、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五、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限,但还贷期限不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七、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贷学生须填写该申请表,申请表需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并由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核推荐意见。
2、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
(3)新生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
(4)学校相关收费标准;
(5)高校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6)贷款人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还款须知
1、正常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实行按年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
(2)借款人应于每期本息还款日前在双方约定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如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应还的借款本金及产生的相关利息作逾期违约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2、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还款部分,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逾期还款。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超过结息日,应随本金还清结息日至最后一次偿还日的利息。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行为,其后果包括: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对借款人今后申请住房按揭、汽车按揭等贷款造成影响;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其它规定
(一)借款人要求贷款延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与经办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3、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4、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5、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7月起执行,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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