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学工2011[37]号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资助生活费为目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和4000元两档。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1.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申请国家奖学金还须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还须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申请国家助学金还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还必须符合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详细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须详细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国家助学金申请者须详细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推荐、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在学生所在书院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后送学工处进行全院公示,公示结果报院领导决定。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发给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工处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选人数,根据每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具体名额确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
共青团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委员会
五四评优表彰办法
华大厦工团〔2013〕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五四评优表彰工作,引导各级团学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各项工作,切实增强团学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推进团建创新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常态化,发挥基层团学组织团结、教育、引领青年学生的核心作用,促进我院基层团建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围绕“班子建设好、工作覆盖好、阵地建设好、主题活动好”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国共青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办法。
一、评优奖项与参评对象
(一)集体奖项
1、五四红旗团总支:各书院团总支。
2、五四红旗团支部:各班级团支部。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共青团干部:在学院、书院、班级团组织中任职的干部(教师、学生)。
2、优秀共青团员:全院注册在籍的团员(保留团籍的党员不参加评选)。
3、优秀学生会干部:在学院学生会、书院学生分会中任职的学生干部。
4、团学工作积极分子:在学院、书院团组织、学生会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事。
二、评选比例与名额下达
(一)集体奖项评选比例
1、五四红旗团总支部:全院团总支数的20%,团委组织考核、评选。
2、五四红旗团支部:全院团支部总数的15%,向各书院团总支下达名额。
(二)个人奖项评选比例
1、优秀共青团干部:全院团干(教师、学生)总数的15%,向学院团委和各书院团总支下达名额。
2、优秀共青团员:全院团员总数10%,向各书院团总支下达名额。
3、优秀学生会干部:学院学生会、书院学生分会学生干部总数的15%,向学生会和各书院学生分会下达名额。
4、团学工作积极分子:学院、书院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干事总数的10%,向学院团委、学生会和各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下达名额。
(三)名额下达办法
团委组织部每年4月初根据全院团、学干部、干事和团员数,按上述评选比例核定下达《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五四评优推荐名额分配表》(附表一)。
三、评选表彰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五四前后)。
四、集体奖项评选办法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部
1、以团总支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依据评选(逢双数年份据此执行)
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团总支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二)对书院团总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1)书院团总支自评分:学院团委组织各团总支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团总支工作考核评分表》填报数据、整理印证材料和自评分。
(2)学院团委验收评分:对各团总支上报《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团总支年度工作考核评分表》及配附的印证材料,结合本年度各团总支工作实际,进行验收评分。
(3)总分达到80分的,获得年度“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资格;获得评选资格的团总支数超过总数20%时,按得分高低择优评定“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足20%的,据实评定。
2、以团总支年度工作考核得分和总结汇报会得分综合评选(逢单数年份据此执行)
(1)每学年(一般安排在4月份)组织召开一次书院团总支工作总结汇报会,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团(总)支部工作总结汇报评分表》(附件三)由评委进行现场评分。
(2)综合团总支年度工作考核得分(占70%)与总结汇报得分(30%),按照评选比例择优评定“五四红旗团总支部”。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1、以团支部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依据评选(逢单数年份据此执行)
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团支部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四)对书院团支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1)团支部自评分:学院团委组织各团支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团支部 - 学年工作考核评分表》填报数据、整理印证材料和自评分。
(2)团总支验收评分:对各团支部上报《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团支部 - 学年工作考核评分表》及配附的印证材料,结合本年度各团支部工作实际,进行验收评分。
(3)总分达到80分的,获得年度“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资格;获得评选资格的团支部数超过总数20%时,按得分高低择优评定“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足20%的,据实评定。
2、以团支部年度工作考核得分和总结汇报会得分综合评选(逢双数年份据此执行)
(1)每学年(一般安排在4月份)组织召开一次书院团支部工作总结汇报会,依照《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团(总)支部工作总结汇报评分表》由评委进行现场评分。
(2)综合团支部年度工作考核得分(占70%)与总结汇报得分(30%),按照评选比例择优评定“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个人奖项评选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最近两个学期未受纪律处分、无重新学习课程(补考不超过2门)、所在宿舍星级宿舍评比达到四星级(良好),无抽烟等不良习惯。
3、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均居于班级前40%(优秀团员限前25%)。
(二)分奖项具体条件
1、优秀共青团干部
(1)担任学院各级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干部职位,工作满一学年及以上。
(2)热爱共青团工作,严于律已,工作勤奋,认真踏实,能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在团员和团组织中有较高的威信。
(3)品德高尚,团结同志,有自我批评精神,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好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策划能力;积极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效果显著。
(5)工作考核情况:在共青团的岗位上做出较为突出的成绩,最近一学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团委副部长以上干部由团委考核;团总支副部长以上干部由团总支考核,团支部书记、委员在辅导员指导下由团支部考核。考核比例统一按照优秀20%,良好60%,合格、不合格20%确定,考核结果须于每学期放假前报学院团委(团支部的报团总支)组织部备案(无备案信息的,不予评优)。
2、优秀共青团员
(1)组织关系转入我院,按时注册和缴纳团费。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参加团内各类有益活动,在学习、工作、劳动及其他方面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助人为乐。
(4)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成绩优良;深受广大团员青年的好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均居于班级前25%。
(5)团员民主评议情况: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权利和义务,能够积极主动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团员年终民主评议等级为“优秀”。团员年终民主评议一般每年12月份进行,并按照优秀20%,良好60%,合格、不合格20%的比例确定评议等级,民主评议等级为“优秀”的团员名单须于放假前报书院团总支组织部备案(无备案信息的,不予评优)。
3、优秀学生会干部
(1)担任学院各级学生会(学院学生会、书院学生分会)副部长以上职位,工作满一学年及以上。
(2)热爱学生会工作,严于律已,工作勤奋,认真踏实,能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在学生和学生会中有较高的威信。
(3)品德高尚,团结团学,有自我批评精神,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好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策划能力;积极完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效果显著。
(5)工作考核情况:在学生会的岗位上做出较为突出的成绩,最近一学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由院团委指导学生会常委会(征求学代会常务代表团代表意见)考核;书院学生分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由团总支指导学生分会常委会(或主席团)考核。考核比例统一按照优秀20%,良好60%,合格、不合格20%确定,考核结果须于每学期放假前报学院团委组织部备案(无备案信息的,不予评优)。
4、团学工作积极分子
(1)担任学院、书院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干事职位,工作满一学年及以上。
(2)热心团、学工作,认真履行干事工作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所属部门开展工作、活动,为团、学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3)关注团、学组织发展,能提给团、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很好的团结部门成员,促进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4)工作考核情况:最近一学期干事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干事由学院、书院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各部门负责考核,报常委会(团总支、分会主席团)批准生效;考核比例统一按照优秀20%,良好60%,合格、不合格20%确定;考核结果须于每学期放假前报学院团委组织部备案(无备案信息的,不予评优)。
(三)个人奖项的评选程序
(一)民主推荐:
1、确定提名候选人:
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学院团委组织部核定下达的五四评优推荐名额(下达到班级团支部的名额由书院团总支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以辅导员为单位下达到其所带班级团支部),召开常委会(总支部委员会、主席团会议、支部委员会),将最近一学期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团、学干部、干事和年终民主评议等级为“优秀”团员且符合相应奖项全部评选条件的,确定为提名候选人(原则上应为差额)。
2、民主评议和票决:分别召开团委全委会、学生会全委会、团总支全委会、学生分会全委会、支部团员大会,由提名候选人在会上汇报一年来的工作、表现情况,与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票决,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名单(等额票决的,赞成票需达到85%)。民主评议会须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填写在《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五四评优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附表五)。
3、报送候选名单:汇总通过民主评议和票决的候选人有关情况,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五四评优候选人情况一览表》(附表六),连同《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五四评优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附表五),以团委、学生会、书院为单位汇总后报团委组织部。
(二)评选审查:团委组织部提请召开团委常委会,对上报的候选人情况一览表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进行审核,结合评选标准和团、学干部、干事、团员日常工作、活动、表现情况,确定通过审查的名单。
(三)公 示:通过审核的名单面向全院公示一周。
(四)填 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 - 学年五四评优审批表》(附表七),逐级办理签批手续。
六、评选工作要求
(一)深入群众,好中选优。评选工作要落实“好中选优”和“走群众路线”的思路。本着对共青团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的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在挖掘先进典型的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尊重辅导员和团员青年的意见,正确对待团、学干部、干事、团员的不同意见、建议。
(二)严格把关,按章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宁缺勿滥”和“按程序推荐”的原则。各单位要吃透《办法》精神,严格握评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推,规定的程序一个不少,做到材料齐全、审查到位、程序合法。
七、表彰奖励
学院团委统一发文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组织召开五四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颁发奖牌,下一年度按60%返拨团费。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颁发奖状,适当奖励活动经费。
(三)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会干部、团学工作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五四评优审批表》载入个人学籍档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学工201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学院创办百年名校的办学目标和校训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除“军训优秀学员”外,原则上学生在入学第一年期间不参加其他各项先进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类型
第四条 “学生先进集体”如下几种类型:
1、学生先进班级;
2、课堂纪律优秀班级;
3、文明宿舍;
第五条 学生先进个人有如下几种类型:
1、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六条 “学生先进班级”的评选条件如下:
1、有一支出色的学生骨干队伍。学生团支部、班委会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健全、团结协作。班级干部、学生党员工作能力较强,能起到核心作用。
2、有良好的思想、心理素质。班级成员思想稳定、政治坚定、心理健康、积极进取,入党积极分子比率较高。
3、有良好的班风。班级成员团结互助、集体主义观念强。正确的思想、舆论和文明行为习惯占主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学习生活环境,班级凝聚力强,参评学年内无一例违纪受处分情况。
4、有良好的学风。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班级课堂纪律较好,须在学年内获评“课堂纪律优秀班级”,考试通过率高,考试零作弊。
5、有积极健康的班级活动。班级活动的内容与班集体目标一致,对学生个人以及学校能产生积极影响。
6、先进班级名额控制在总班级数的20%。
第七条 “课堂纪律优秀班级”评选条件如下:
1、学年内班级学生出勤率在所有班级中排名前25%。
2、学年内班级课堂纪律评比得分在所有班级中排名前25%。
3、课堂纪律优秀班级名额控制在总班级数的20%。
第八条 “文明宿舍”的标准如下:
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宿舍全体成员思想上要求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宿舍成员学习风气浓厚,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思想牢固,学年成绩优良,考试无作弊、不及格现象,并能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宿舍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反纪律受处分的情况。
4、有健康向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宿舍全体成员能积极参加学院、书院、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5、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公德。宿舍成员关系融洽,团结友爱、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无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6、有良好的清洁卫生习惯。宿舍布置高雅文明,全体成员能保持个人卫生和宿舍整洁,在校学生自律委员会宿舍检查评比中平均分达到优秀。
7、文明宿舍名额控制在宿舍总数的10%。
第九条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在自主申报和书院初评、公示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条 “军训优秀学员”评选条件如下:
1、积极参加军训和各项活动,思想觉悟有明显提高,国防观念、集体主义观念得到增强。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能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和教官,遵守军训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处处以身作则,能在军训中起模范作用。
3、刻苦训练,认真学习军训科目,各项训练成绩均达到优秀。
4、内务整洁,团结互助,爱护公物。
5、军训出勤全勤,无违纪纪录。
6、军训优秀学员的评选数量控制在新生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如下:
1、在本院学习期满一年。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忱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5、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0%,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宿舍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且无违规违纪行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6、参评学年内无违纪受处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如下:
1、担任校、书院、班级的学生干部以及经校团委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满一年。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宿舍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5、带头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6、学年内没有补考或违纪处分记录。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如下:
1、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大学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4、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在学期间无挂科记录,大学学习成绩总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15%以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5、集体责任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6、在校期间获评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以上;在校期间获评校级(含)以上奖学金一次以上;
7、连续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8、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数量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在每年10月份评审。申请者须由本人自主申报,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优秀学生审批表》,书院辅导员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拟定评优人选,经书院审核后送学工处进行全院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院领导批准。
2、“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10月份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提名推荐并签署意见。申请者须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经书院审核后送学工处进行全院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院领导批准。
3、“优秀毕业生”和“军训优秀学员”由书院根据条件进行评选,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院领导领导批准。
第五章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及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全院范围内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六条 凡评奖评优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书院在不违背本评选办法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标准,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华大厦工学[2011]02号
为弘扬爱国兴学精神,努力实现创建“百年名校”的办学目标,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董事长
一、评选范围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评选额度及名额设置
根据《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李德文奖学基金”章程(试行)》的规定,“李德文奖学金”奖励指标名额一般按在校生的0.5%左右的比例评定,奖学金分一、二等奖。一等奖按0.2%比例评选,奖金8000 元/人;二等奖按0.3%比例评选,奖金5000元/人。每年由学工处根据各书院学生数下达评选指标。
三、评选条件和办法
(一)在本院学习期满一年。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班级第一名;(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是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读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具体计算方法为: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得成绩的百分数/各门课学分数之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三名。(具体评选办法参考《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华大厦工学[2010]007号)
1、综合素质评选条件
依据《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在德、智、体、美方面应具以下条件:
(1)德育方面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能在学生中起表率作用;
③为人诚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黄赌毒活动的影响;
⑤认真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展示出积极、活泼、朝气蓬勃的大学生形象。
(2)智育方面
①有明确学习目的和端正学习态度;
②学习中,勤奋刻苦、自强进取,努力学好各门功课,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班级第一的优秀学生;
③合理安排时间,有惜时的良好学习习惯;
④能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活动中,把所学知识转化为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和创造能力;
⑤积极参加学校及各学科所举办的各项科研与教学改革活动并且表现优异;
(3)体育方面
①积极参加各项体育运动和劳动,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体育课成绩为优秀;
②依据《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体质健康测评等级为优秀;
③有坚强意志,具备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
(4)美育方面
①具有良好的修养、高尚的情操,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②兴趣爱好广泛,有较强的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③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格自觉遵守各项作息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内外的清洁,注重个人卫生;
④宿舍表现优良,严格履行值日职责。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电,关心、团结舍友,尊重宿舍干部,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宿舍表现累积分在本楼栋前30%,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2、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其中,毕业实习学期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的综合测评在下一个学期初完成。各书院由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学生自评。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标准,结合学生所在书院制定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逐条对照自己,以实事求是和诚信的态度,客观进行自我评定。
(3)学生小组评议。由班委会和自律组织组成班级学生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日常行为和课堂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表现材料、学生自评情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认真做好小组评议工作。
(4)辅导员评审。辅导员在征求
(5)书院审定。书院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努力做到测评工作的科学、合理,并将测评结果在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各方面无异议后由书院统一将测评结果报学工处。
(6)学工处审核。对书院学生综合测评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在学院内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各方面无异议后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档案。
(四)见义勇为和工作学习上突出贡献者,由院领导讨论可破格评选。
四、评选组织及原则
“李德文奖学金”评审应认真组织,周密实施,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评选出特别优秀学生。各书院应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安排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不搞平均主义,做到宁缺勿滥,使奖学金真正起到激励学生、感动学生的作用。
(一)成立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李德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及上报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院院长、副院长、教务处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各系负责人、书院负责人。
(二)“李德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室挂靠学工处,负责“李德文奖学金”的审查及上报学院“李德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在“李德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以书院副院长为组长的书院评审分委员会,对评定过程及结果进行组织和监督。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并完成“李德文奖学金”的初审工作,报学院“李德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工处)。
(四)学院于每年十月份,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组织开展评选“李德文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五)原则上,获得“李德文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再同时参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五、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李德文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书院提出书面申请。其中,转专业学生于评选当时所在书院参加评选。
(二)辅导员(班级)推选。辅导员对符合“李德文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按综合素质排名进行推选,推选名单在班级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三)各书院评选。各书院对辅导员推选的“李德文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在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学业成绩、班级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担任干部情况、获奖情况等),并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李德文奖学金”审批表》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审查。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书院报送情况,并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及评分细则,评审并且排序,提出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将结果报学院领导研究。
(五)由“李德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要求审定、公示。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获奖人选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于被提出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同学,取消其获奖资格。
(六)获奖名单确定后,由学院张榜公布,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评奖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本评选办法由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七、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学工2011[39]号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季普通高校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58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评定国家助学金指标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季普通高校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58号文)的规定,学生助学金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在校学生数比例的14%左右,超出14%的部分由高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经费足额予以落实。经请示院董事会、院领导研究决定,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每年秋季国家助学金评审指标按在校生的16%进行落实评审,并从严控制,不得突破指标。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程序和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每学年的
2、申请国家助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份。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3)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即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注明申请人与户主的关系,需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章、乡(镇)民政部门公章、县(区)民政部门公章,盖章后方为有效。
(4)户口本户主的复印件。
(5)家庭成员残疾证或家庭成员低保证明或父(母)下岗(失业)证明或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证明。
(6)重病家庭成员大额医疗费用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
3、
4、
5、申请书由个人填写:要求内容真实,书写工整、认真。
四、相关事项
1、各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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