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体育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院务公开,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二级学院主要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制定本规定。
(二)体育部部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9名的单数,委员由学院院长、副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各系主任、教授代表及教师代表担任,设秘书一名,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秘书)兼任。
(三)体育部部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议政职能,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1.对体育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审议体育部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
2.听取并评议体育部年度工作总结。
3.审议体育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议体育部行政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5.审议和讨论与书院协同育人相关事项.
6.审议和讨论事关体育部全体教职工利益的其它事项,以及体育部领导班子提出的需要由部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7.向全部教职工宣传、解释部务委员会的决议。
8.部务委员会决议需报学校备案。
(四)部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部务委员会会议。部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
(五)体育部的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须在部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讨论并研究决定。
(六)本章程由体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