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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创建日期:2018/9/25 9:44:22   浏览次数:4109

一、申报条件

  (一)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2. 创业创新能力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台湾领先,能引领和带动福建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

3. 申报时1年内与福建省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建省每年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或申报时1年内正式在福建省注册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及以上;

4. 来闽前在台湾工作或自主创业,或近3年内到中国大陆(不含福建)工作或自主创业;

5.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

(二)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近10年内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地区总部)高管以上或技术研发负责人1年以上,或在台湾分支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首席技术官(总工程师)1年以上,或担任二级公司(地区总部)副职累计3年以上。

2. 近5年内担任台湾最新权威排名百大企业(一般参考台湾《天下》杂志的排名)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

3. 近5年内担任台湾在台上市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

4. 近10年内在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成功大学、台湾“中山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中央大学、义守大学、淡江大学等台湾著名大学,受聘全职教授或高级管理人员1年以上,或受聘全职副教授3年以上。

5. 近10年内在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食品工业研究所、糖业研究所、资讯工业策进会、纺织工业研究中心等台湾著名科研机构,担任过研究员、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1年以上,或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累计时间3年以上。

6. 近10年内担任过新竹科学工业园、台南科学工业园、台中科技园等台湾著名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中层正职3年以上。

7. 近10年内获得台湾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协进会、中小企业总会、工业协进会、电电公会等六大工商团体评选或授予的最高奖项(行业公认奖项)。

8. 近5年内在台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薪酬平均高于台湾薪资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或来闽工作后,用人单位支付年薪高于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 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100名大学的博士。

10. 在福建省外获得符合中组部、人社部等五个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规定可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的。即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开展并报中组部、人社部或国家外专局同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开展并报中组部、人社部或国家外专局备案同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省级以下开展的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具有较强影响力、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局)或外专局审核,报中组部、人社部或国家外专局审批同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

11. 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3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2. 经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研究同意,有明确资格条件标准可直接确定的。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条件要求学历学位的,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4.受聘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证明,如:获奖证书、任职证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论文论著、项目成果等。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

  三、申报程序

1.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来闽前或来闽后,按照属地原则,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区)组织部门。

3.各设区市(区)组织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台办等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1个月内审核出具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确认。

审核中有关问题可参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一)》(闽委人才办〔2016〕4号)、《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回答口径(一)》(闽委人才办〔2016〕5号)有关解释执行。

4.各地确认后,及时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等部门,其中省(部)属高校引进的同时报备省教育厅,并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B类,台湾)。

  四、政策支持

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经确认并到岗落地后,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100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减半补助。

安家补助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垫付,年终统一结算。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或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五、附则

1.安家补助只能用于所引进人才本人,不得挪用于其他人员。

2.年终结算时,省财政厅直接将补助经费拨付至设区市(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适时组织抽查复核,对列入抽查对象或在汇总人选时发现有疑义的,由相关设区市(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

3.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按照闽委人才〔2015〕5号文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4.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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