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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172 更新时间:2023/9/20 16:37:36

厦门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厦门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厦门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的规定,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应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一致。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教学课程与实践任务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者,且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生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指定的学士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四)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厦门工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2、考试作弊者;

3、超出规定的授予学位申请时限;

4、学位课程考试(含外国语) 1 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5、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合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参加由厦门工学院组织的 3 门学位课程考试,分别为专业课 1 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

(二)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 3-4月进行,考试时间一般提前1个月公布;

(三)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具体考试科目,由厦门工学院委托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公布;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已经通过和学位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名称相同的课程考试,可申请免考,但必须参加外国语考试;

(五)有以下情况者可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于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成绩在395分以上(含395 分);

3、非英语类考生自学考试省考科目《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计算机专业英语》(课程代码07015)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

4、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六)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考生免于参加三门学位课程考试。

(七)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须由本人在考试次年提出补考申请,安排参加次年学位课程考试,补考不合格则不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不得提出补考申请。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原件申请时需交验证);

31寸蓝底彩色证件照 2 张。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

(三)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者,必须在学位课程考试申请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届学位课程考试,缓考只能延迟一年;

(四)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建议决议报校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六)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现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厦门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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