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次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无烟校园”创建工作,将控烟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厦门工学院创建“无烟校园”实施方案(2017年2 次修订)》(厦工综〔2017〕56号),特制定《厦门工学院控烟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宣传常态化、多样化
第一条 新生报到时签订无烟校园责任书(同诚信考试责任书一起),“无烟校园”创建内容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必修课。
责任部门:控烟办、学生处
第二条 每学年安排至少一次有关吸烟危害内容的主题教育,邀请健康疾控专家做专题讲座。
责任部门:控烟办、校医院
第三条 利用宣传栏、电子屏等媒介,以图文、视频等方式作常态宣传。
责任部门:控烟办、宣传处
第四条 每个书院每学期需组织至少一次全书院的创建“无烟校园”宣传活动。
责任部门:各书院
第二章责任区域与责任人
第五条 各部门、院(系)、直属单位负责人为责任区域控烟第一责任人,各书院副院长为责任区域控烟第一责任人,各书院导师对所属学生的控烟工作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实行区域责任制度。
(一)各二级学院(系)、部门负责人为控烟第一责任人,
对控烟工作负连带责任。负责本单位办公室内的控烟工作及部门人员和来访客人的控烟的落实、监督与管理工作。(二)办公公共区域具体责任区域划分如下:
物业服务公司:图书馆夹层(不含自习室)、后门、一楼卫生间、一楼至夹层楼梯及楼梯间
后勤保障处:图书馆2楼,包括洗手间、楼道、夹层至2楼楼梯和楼梯间、平台
学生处:图书馆3楼,包括洗手间、楼道、2楼至3楼楼梯和楼梯间、平台
董事会/监事会/招评标办公室:图书馆4楼,包括洗手间、楼道、3楼至4楼楼梯和楼梯间、平台
校长办公室:图书馆5楼,包括洗手间、楼道、4楼至5楼楼梯和楼梯间、平台
图书馆:图书馆夹层自习室、各书库、阅览室等场所
(三) 其他公共区域责任区域划分:校医院:仁爱楼
保卫科:上述责任区域之外的户外公共区域。
(四) 教学区域具体责任主体不变:团委:学生艺术活动中心2、3楼、音乐厅、音乐港;音乐系:学生艺术活动中心1楼;安全处:厚德大厦;
机械与制造工程学院:明德大厦1、2、6楼;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明德大厦3、4、5楼;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日新大厦-1、-2、1楼;文化与传播学院:日新大厦2、3楼;商学院:正心大厦1、2、3、4楼;
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正心大厦5、6楼,怀德大厦;继续教育学院、创客坊:诚意大厦体育系:体育中心;宣传处:校史馆;
工程坊:工程坊大厦。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七条 组建专职控烟督察队伍,校内全方位、全时段覆盖。
控烟专职督察员巡查时间每天8:00-22:00。具体人员值班安排将在控烟办上墙公示。
第四章考评及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于控烟责任单位的控烟工作,实行“控烟责任人负责制”,并通过“周通报、月考核、年评比”制度进行激励与约束。控烟办对全校二级部门控烟工作进行考评,对于控烟不力的部门采取学年考核“一票否决”制。控烟办工作由李雄虎副校长负责领导。
(一) 对全校各部门控烟工作情况进行每周通报考核、每月总结,控烟成效与控烟单位第一责任人的绩效挂钩。控烟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控烟责任单位每月被通报一次,当月考核为“基本合格”;两次及以上,当月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个月或累积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为“不合格”的,控烟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学年考核为 “不合格”;控烟效果明显,且月(学年)度考核合格的控烟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学年考核可评为“优秀”。
(二) 在校内各类评优评先等评选活动中,对学年控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部门及所属人员本学年及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
(三) 每学年在全校范围内评选控烟工作先进集体5个,奖励标准1000元/个;先进个人10名,奖励标准500元/个。被评为控烟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年度考核评优名额加倍;被评为控烟工作先进个人的个人,在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为“优秀”,且不占用本部门评优指标。
第九条 针对校内发现的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采用“连带责任制”,对于控烟不力的单位与责任个人,作出以下奖惩决定:
(一) 各书院被查处违反控烟规定学生人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的,书院可评选为控烟工作先进集体;
(二) 超过千分之三不超过千分之五的,各书院控烟第一责任人学年考核为基本合格;
(三) 被查处违反控烟规定学生人数比例超过千分之五的,
各书院控烟第一责任人学年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部门评优资格。
(四) 每学年各部门、院(系)、书院教职工和直属单位被查处1人次及以上的,取消其所在部门年终评优资格;被查处2 人次的,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学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被查处3人次及以上的,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学年考核为不合格。
(五) 物业服务公司以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属计算。
第五章在校学生因违反禁烟规定受到处分后,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第十条 书院对学生违反控烟规定的处罚文件须抄送至控烟办。消除处分时,需经控烟办确认,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处分记录可以不放入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处分执行期间,需参加控烟办举行的义务巡查活动和考核。
(一) 控烟义务巡查学生应做到:(1)支持学校控烟工作,
坚决不在校内购烟、敬烟和受敬烟、吸烟;(2)积极宣传吸烟危害,积极参与学校禁烟宣传工作,主动向同学、家长等身边人宣传学校禁烟规定,发现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愿意主动劝止;(3)是自觉接受和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认同并遵守学校关于控烟的奖惩措施。
(二) 学生处分期间参加控烟办组织巡查活动:(1)携带本人校园卡按时到控烟办确认信息,接受控烟教育,上交保证书 1份(不低于800字);(2)巡查活动考核:不合格(未按时/ 按时报到,不/服从分配却擅离职守区域,巡查区域脱控烟马甲,烟味重,玩手机,携带烟具和被举报二次抽烟等情况);基本合格 (按时报到,服从安排,认真巡查执勤区域);合格(按时报到,服从安排,巡查严谨,进行控烟宣传,巡查区域无吸烟现象);优秀(合格并协助查处吸烟);(3)期满考核,上交控烟巡查活动总结1份,不低于800字。
(三) 义务巡查学生完成一定的控烟工作任务:(1)累计时长为每教学周3天(考试周1天),每天不低于2小时(考试周1小时),考核合格,方可撤销处分;(2)每月第一周周二下午参加控烟知识学习班;(3)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满勤,视为自动放弃撤销处分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控烟规定受处分的,处分执行期内,在控烟办组织的活动中,考核合格,方可撤销处分;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协助控烟办查处,发现违反校园禁烟规定3人次以上的),经控烟办核实备案,可以提前结束处分考察期,并由学生提出申请,导师,书院和学生处签署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给予撤销处分,处分记录可以不放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