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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通知(教务〔2019〕63号)
创建日期:2019/10/24 9:00:22   浏览次数:3232

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坚持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听课的管理,根据《厦门工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厦工教〔2016〕74号)规定,学校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随堂听课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课人员及次数要求

1.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2.教务处、学生处和书院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他职能部门与教辅单位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3.二级院(部)正、副职领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二、听课要求

1.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45分钟)视为完成听课任务。

2.在听课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厦门工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评价表(领导干部用》(见附件1),包括课堂教学评价得分、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价和建议、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三、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根据学校课程表(附件2)自主确定听课时间、地点及课程;《听课评价表》可下载附件1打印或到教务处办公室(图书馆303室)领取。

2.教务处负责建立和管理校领导、行政职能部门领导、教辅单位领导等干部听课人员的听课档案。各院(部)自行建立和管理本院(部)领导干部的听课档案。

3.校级领导、行政职能部门领导、教辅单位领导等干部在听课当月内把听课评价表交回教务处。各院(部)领导干部在听课当月内把听课评价表交给本院(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每月底前将听课评价表复印件交教务处郭新巧老师处(原件留存院部)。

4.教务处及时对每月听课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对全校公布各级各类人员听课情况。

 

附件:

1.《厦门工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评价表(领导干部用)》

2.《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表》

  

 

 

                   教务处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