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监〔2017〕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及下属各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核心岗位工作人员,是指本校及下属各单位中层(含)以上职级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任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上述第三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岗位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尤其是对原职位工作交接程序的完成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有离任审计、调职审计等形式。
第五条 领导干部、核心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相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交接工作的完成情况,促进加强我校对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领导干部、核心岗位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人力资源处或主管校领导授权本部门(监事会审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按照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职,是否有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行现场确认和抽盘与职务相关的各类资产、物品的保管状况,是否安全、完整地移交;
(三)与职务相关的工作内容是否完全移交,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进行现场确认和抽查与职务相关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档)是否完整移交;
(五)审计人员按被审计对象不同的岗位性质增加其他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涵盖的范围以审计项目开始时点所在的学年为主,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
第九条 审计办公室对领导干部、核心岗位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收到授权或学校人力资源处提请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可要求被审计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工作交接清单或其他有关材料。
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听取被审计对象直系领导、被交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实施审计程序后,审计人员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对领导干部、核心岗位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流程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工学院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