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监〔2017〕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年度、季度财务例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及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下属各单位年度、季度财务例行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季度财务例行审计,是指按年度审计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的对财务账册、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有关财务资料例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年度、季度财务例行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我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的管理,提高效益,保障我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审计办公室对学校财务进行例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含: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健全;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各项收入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征收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按照学校规定,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八)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审批,有无虚列虚报、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十)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十一)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十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办公室在对学校财务进行定期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审计流程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工学院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