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监〔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我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财务纪律,保障各项规章制度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及下属的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组织和领导
(一)由审计办公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审计办公室隶属于我校监事会的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规章制度,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负责并直接对其报告工作,在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按照年度、季度对我校财务凭证及会计报表进行例行审计;
(二)对我校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如对各项收入征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
(三)对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领导干部和重要核心岗位人员任期内的履职情况、离任或调职等组织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校内各项资产的保管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专项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绿化工程招标、预算、决算进行专项审计;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对我校大宗采购的招标、谈判、合同签订程序进行监督,评价其是否公正、公平、公开;
(十)按照实际情况开展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配置,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绝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绝不泄露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审计秘密;
(四)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实;
(五)不断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办公室在监事会的授权下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需要,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电算化系统及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二)根据审计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参与制定校内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五)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召开或参与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的违法违纪、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经监事会及有关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九)对模范遵守校内规章制度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对违反校内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立即报告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计办公室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项目组,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汇报审计工作结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报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如实地编制审计报告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实上报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应不定期地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是否到位;
第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做好审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违反本规定的情节,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报监事会及主管校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或违规所得的财产或利益;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工学院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