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符合学院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维持费用低、综合效能高;加强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实现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增加管理、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固定资产账务与信息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责任与奖惩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实物形态资产,列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教育部高教司编印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目执行。教育部高教司的分类与财务制度的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教育部高教司高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支付价格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固定资产原值无法查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二)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三)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十四)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十五)固定资产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十六)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保障处处会同计财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统管、归口管理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依照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后勤保障处和计财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统管部门。后勤保障处是学院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一级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实物形态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做好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主管院领导负责。计财处是学院固定资产货币形态的一级统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财务审核。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依照使用方向和管辖区域实行归口管理,图书馆、工程坊(实验中心)、物业服务公司、学工处、计算机教学实验中心为二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依照实际使用部门实行责任管理,涉及固定资产使用的各二级教学教辅及行政单位均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统一管理部门(一级管理)
后勤保障处、计财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统管部门。
1.后勤保障处作为学院实物形态固定资产一级管理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实物形态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做好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主管院领导负责。
2.计财处是学院货币形态固定资产一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并对主管院领导负责。
(二)归口专管部门(二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依照使用方向和管辖区域实行归口管理,图书馆、实验中心(工程坊)、物业服务公司、信息与网络中心、学工处为学院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
1.图书馆归口负责全院图书、期刊、资料(含各教学单位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及信息资源(如电子出版物)的管理。
2.实验中心(工程坊)归口负责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有关固定资产的专门管理。
3.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全院公共设备实施及生活保障类资产的管理。
4.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全校机房、语音室、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实施资产的管理。
5.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公寓、各社团办公等设备实施固定资产的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1名、固定资产审核员1名,负责固定资产归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使用保管部门(三级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依照实际使用部门实行责任管理,学校涉及固定资产使用的二级单位均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部门。
2.使用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1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上述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配置A、B岗,以防止管理脱节。
第十三条 各级归口管理范围简图附件三《厦门工学院固定资产实物分级归口管理简图》。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入、自建、自制、调拨、划转和受赠、盘盈等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增加
固定资产的购入实行计划立项报批、评标定标、签约购货、验收入库、财务审核五个环节相对分离、独立进行的办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自建、自制增加
根据学院规划自建、自制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基建项目、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审核办理有关入库的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入账手续(需办理产权登记的,还应到国家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划转增加
(一)调拨是学院内部与外部单位之间平等互换的划转方式(如学院与其他兄弟院校之间互换固定资产),划拨一般指的是上级对下属的划转方式(如政府部门给学院、集团给学院划转固定资产)。
(二)学院因调拨、划转增加固定资产的,凭调拨单、划转单及有关发票、票据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受赠、盘盈增加
接受赠与、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科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新增固定资产一律由资产科输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数据库,登记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
学院存续期间,对所有的固定资产享有产权,所有固定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学院后勤保障处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规定等为学院所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产权认定、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固定资产(主要指房产、建筑物、土地等)产权登记是指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所有、使用的房产、建筑物、土地依法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学院对房产、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对土地的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一)学院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院所有的房产、建筑物和使用的土地,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二)产权登记分为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三)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院占有、使用房产、建筑物、土地的法律凭证,后勤保障处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必须按规定申报补领。
(四)房产、建筑物、土地等的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在认真查清年末房产、建筑物、土地等固定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的基础上,资产科应及时为查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建筑物、土地等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固定资产账务与信息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产权、账务、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账务管理按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由后勤保障处、计财处分、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别按以下要求建立账簿:
(一)后勤保障处资产科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分类总账、分户总账。
(二)计财处设置固定资产价值总账。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二级分类明细账簿、分户明细账簿;
(四)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须同时制作纸质版卡片,由使用人签字、部门资产管理员集中保管卡片)。
第二十四 条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准确记录本部门各类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交接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准确记录归口管理的各类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移交手续。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后勤保障处和计财处应定期核对新增固定资产账目,及时处理新增资产有关账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每年一次的全校固定资产盘查、对账、清查工作,各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后勤保障处每季度对固定资产不少于1次的抽查工作。通过固定资产对账、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和计财处对全校年度资产对账、清查和各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不定期对账、抽查工作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院财务制度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如在对账、抽查、清查中发现重大固定资产流失、损失、丢失、严重浪费等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和计财处每学年末应做好年度固定资产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工作,形成一份全院固定资产状况年度报告,报学院和董事会审查。
第七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入库管理、变动管理、出租管理、保管维护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管理
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办理入库手续,采集固定资产信息,确定固定资产身份代码,明确使用单位、责任人,生成并打印固定资产标签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移交制度。凡人员变动、机构调整等变动导致已入库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方向、存入地点等息项的变动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各级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依照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及时准确做好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工作。
(二)建立固定资产改变现状审批制度。已入库的固定资产,凡是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经改装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可以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管理单位申报、后勤保障处资产科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还需报校长、董事会办公签批。改装完成后,资产办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账目。
(三)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如果确实需要,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科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拆卸仪器设备部件的,应该做好书面记录,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科调整有关账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管理
(一)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出租管理
1.学院经营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食堂、商业街店面、校内其他经营性场所。
2.学院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招商及具体运营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出租管理
学院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科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示。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
学院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及时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制定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使用规范、保管制度、维护要求、保养措施,明确固定资产保管维护维修工作流程。
(二)各使用部门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应该严格遵守学院和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关工作责任。各部门教职工应认真配合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
(三)工程坊(实验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各系制定各实验(训)室和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落实制度上墙和对使用人员培训工作。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四)全院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对特种设备(例如变配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危险品等)要严格执行维护保管制度,落实定期检查检测工作,确保安全操作。
(五)全院各实验室、机房、网络中心等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实验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仪器设备应该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该及时进行修复,计量、测量仪器应该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其保持应有的性质和精密度,处于完好状态。
(六)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制定未明确管理责任的公共区域固定资产维护及报修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各类设备设施修缮、植物绿化的养护等工作。
(七)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准自行使用他人所管、所用的固定资产。未按照本办法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出借或调拨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学院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对账、清查、抽查,确保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划转、报废、报损等。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资产科统一负责。
第三十七条 处置(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处置5000-10000元的固定资产,校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三)处置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申报。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科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厦门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1式3份和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报送后勤保障处审查、签署意见。
(二)审批。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经批准后,资产科根据批示组织评估小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报学院主管院领导核准后,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固定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固定资产出售的,资产科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资产科办理报废手续。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处牵头组织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出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五)销账。资产科汇总所有审批及处置材料会同财务部门注销相应固定资产帐目。
第三十九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固定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部门),资产科应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交手续。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丢失、损坏),使其无法修复和继续使用,必须对其产权进行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或报损:
(一)使用期限巳超过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二)经技术鉴定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四)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生产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老旧设备,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六)房屋建筑物被有关部门鉴定危房或需要使用其场地改做他用的。
(七)汽车的报废标准按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执行。
(八)图书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按图书馆图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有账无物等盘亏资产可以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校领导审批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利用
(一)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类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不得任意拆卸,必须将其完整地(含附件、配件和资料)交回后勤保障处,并按照该仪器设备的资产账目登记内容进行交接、签字。
(二)后勤保障处应对收回的报废仪器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建立回收物资账进行管理。
(三)回收的报废固定资产可以拆件再利用的应当拆件再利用,确属不能再利用的应当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
第四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要统缴学院财务部门,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防范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
(一)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归口领导责任,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负归口管理责任。
(四)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门固定资产实际使用人(保管人)对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保管责任(承担遗失、损坏赔偿等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学院后勤保障处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和年度固定资产对账、抽查、清查结果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学院规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八条 在学院规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负相关领导、资产管理员和直接保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或不按学院规定程序采购的;
(二)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固定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收益的;
(八)对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赔偿
依照《厦门工学院固定资产遗失、损坏赔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资产科: 6363217
基建科: 6363207
采购科: 6667505
商业与食堂管理科: 6379385
综合事务与房管科: 6667721
校医院: 6100122
厦门工学院后勤与资产处
电 话:(+86)0592-637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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