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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实施细则
创建日期:2022/12/5 17:35:25   浏览次数:2744

厦门工学院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学院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遗失,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遗失、损坏。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及变更使用地点。

)未经许可,擅自出租、出借或挪作私用,造成损坏的。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故意破坏、损坏的。

)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三、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负保管责任的使用人,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遗失或被盗。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使用地点、出租、出借或挪作私用,造成固定资产的遗失。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遗失、损坏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赔偿计算方式和标准

)丢失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

)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照价赔偿。

)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遗失、损坏固定资产,参考新旧程度按照学校计财处设备折旧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额。

)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由学院组织专家鉴定以确定或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现状,并结合市价合理协商计算。

六、赔偿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发生遗失、损坏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固定资产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调查处理或报案。

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报后勤保障处负责人核准。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不含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后勤保障处,由学院领导组织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七、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负责批准的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责任人单位及责任人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计财处。

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还,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对逾期未交者,视同同意学院财务处从其个人工资中直接扣缴,由计财处在核发工资时扣除相应赔偿款。

八、属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决定是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免于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或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以从重处理,除按规定赔偿外,扣发当月绩效奖,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一票否决。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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