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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管理制度
创建日期:2022/6/5 17:30:09   浏览次数:10030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集团制度文件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划转、报废、报损等。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资产科统一负责。

第三十七条 处置(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处置5000-10000元的固定资产,校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三)处置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申报。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科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厦门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1式3份和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报送后勤保障处审查、签署意见。

(二)审批。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经批准后,资产科根据批示组织评估小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报学院主管院领导核准后,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固定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固定资产出售的,资产科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资产科办理报废手续。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处牵头组织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出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五)销账。资产科汇总所有审批及处置材料会同财务部门注销相应固定资产帐目。

第三十九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固定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部门),资产科应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交手续。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丢失、损坏),使其无法修复和继续使用,必须对其产权进行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或报损:

(一)使用期限巳超过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二)经技术鉴定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四)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生产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老旧设备,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六)房屋建筑物被有关部门鉴定危房或需要使用其场地改做他用的。

(七)汽车的报废标准按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执行。

(八)图书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按图书馆图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有账无物等盘亏资产可以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校领导审批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利用

(一)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类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不得任意拆卸,必须将其完整地(含附件、配件和资料)交回后勤保障处,并按照该仪器设备的资产账目登记内容进行交接、签字。

(二)后勤保障处应对收回的报废仪器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建立回收物资账进行管理。

(三)回收的报废固定资产可以拆件再利用的应当拆件再利用,确属不能再利用的应当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

第四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要统缴学院财务部门,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防范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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