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
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规范追究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教科信〔2022〕4号)《厦门工学院校园安全工作委员会调整方案》(厦工学〔2021〕26号)、《厦门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厦工坊〔2022〕1号)、《厦门工学院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坊”)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与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各级安全责任,实行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校长为全校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全校安全工作由学生与安全处统筹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工程坊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学校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是各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直接对学院和工程坊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各实验教师所管辖的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六条 实行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覆盖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实验室应急处置机制文件。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也需建立各层面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 安全责任事故行为划分
第八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三)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等情况;
(四)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五)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事故分类与处置
第九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
第十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因实验过程中违犯操作产生的以下事故:由爆炸、中毒、火灾、坍塌等引起的人身伤亡。发生此类事故时,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和学校急救电话6098110,采取自救或施救,并立即上报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现场人员应迅速撒离到安全地带,减少次生灾害损失。保护好现场,等待上级相关部门现场处理,必要时公安部门介入。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指因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事故:皮肤严重烧伤、骨折、严重砸伤或烫伤、触电、中毒或直接损失达50万(含50万)以上。发生此类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停止实验,在第一时间采取自救或施救,并立即上报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现场人员应迅速撒离到安全地带。保护好现场,等待学校相关部门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较大事故指因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事故:皮肤轻微烧伤、轻微砸伤或烫伤、轻微中毒或违规操作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直接损失达10万元以上至50万以下(不含50万),或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实验室被盗等。发生此类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止实验,在第一时间采取自救或施救,并迅速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对于受伤人员应立即去医院着情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事故是指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失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或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止实验,在第一时间采取止损措施,若有人员损伤,及时处理伤情,现场由学院实验中心处理。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认定与追责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
(五)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六)校级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
(七)外单位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分清领导干部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计入学校二级单位及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由学校工程坊认定责任后直接认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其他事故由学校工程坊组织联合调查小组鉴定,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后执行。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认定参考文件:厦工坊〔2021〕1号《厦门工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厦工坊〔2021〕1号)、《厦门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2021修订)》(厦工坊〔2021〕2号)、厦工坊〔2021〕7号《厦门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规定(2021修订)》《厦门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2021修订)》(厦工坊〔2021〕7号)、《设备与工量具损坏或丢失赔偿细则(2021修订》(厦工坊〔2021〕9号)、《厦门工学院实验、实习(实训)安全准入制度(2021修订)》(厦工坊〔2021〕10号)、《厦门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厦工坊〔2021〕12号)、《厦门工学院实验室突发事故处置方案》(厦工坊〔2021〕14号)、《厦门工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工坊〔2021〕17号)等。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问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评奖评优,并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工程坊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条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问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两年内的评奖评优及晋升资格,并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通报批评等;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处理问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的评奖评优及晋升资格,并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或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问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取消五年内评奖评优及晋升资格,并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或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等。
(四)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根据工作履职情况,给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学校校级领导及主管责任:经校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分别按《厦门工学院教职员工申诉工作条例》(厦工工〔2019〕5号)和《厦门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厦工学〔2021〕49号)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程坊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