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2021修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步”的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教学科研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开展各类实验过程中所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工程坊是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管理与防治的相关工作,并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对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并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
第四条 工程坊主任是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学院的管理工作之中,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登记、申报和集中、处置。各二级学院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时送到学校指定的仓库,统一管理。如不按时送达,由此而导致的相关问题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负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每位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危险废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贮存由工程坊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移由工程坊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负责。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向大气、大地、江河中倾倒、堆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四)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条 工程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没有得到环保部门许可之前不得转移危险废物,在转移时应仔细核对联单上填写的危险废物是否与实际转移的物品相符,转移联单与危险废物不相符时不得转移。
第九条 凡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实验室均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预防和及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条 在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程坊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