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更新时间:2017-09-28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发生重大事故;

(五)基金会认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先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条  纪律与监督

(一)必须严格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二)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理事会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或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