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行政事务管理,加强档案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本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档案的组织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支持、配合办公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本会档案的管理部门,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本会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厦门市民政局登记有关本基金会工作的各类文件;
(二)其它涉及本基金会工作的文件;
(三)有关本基金会工作的领导指示、重大活动图片及其影像等材料。
第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厦门市民政局有关本会工作的各类文件;
(二)其它与本基金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各种音像材料;
(二)本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纪要等;
(三)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子;
(四)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本会年检、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考核、评先材料;
(六)本会成立、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
(七)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等;
(八)本会历史沿革等有记录价值的凭证性实物和影像等材料;
(九)本会相关活动的相关文件及活动记录片;
(十)本会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十一)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八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100%,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各部门应严把文件材料形成关,将不合规范的归档文件材料剔除于形成过程。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等都应齐全,应当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制作文件。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第十四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档案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