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文教育集团旗下 - 厦门工学院
您现在的位置: 厦门工学院 >> 文章中心 >> 厦工要闻 >> 正文

厦门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义务清单和法律风险提示


随着开学临近,

学校将成为疫情防控的重要阵地,

为了依法做好学校防控工作,

特就有关义务和法律风险

提示如下

↓↓↓

 

1
参与疫情防控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学校依法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拒绝或者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2
如实报告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和通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身份信息、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有关行为列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通知》,个人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拒不按照厦门市防疫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发现校内人员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4征用财物的配合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据此,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权征用学校房屋、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学校必须予以配合。

5
活动限制的配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目前省教育厅已作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为目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6
隔离治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禁止工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违反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收集或掌握师生个人信息的学校(单位)应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如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防控管理义务

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未执行传染病防治预防控制措施、疫情期间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将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在疫情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校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在疫情控制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触及刑法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精新厦实